最近遇上一個問題
我是發案方,合約是以接案方授權指定圖文予網路宣傳及成書兩用
收稿與付費完成後的現在,因為一些考量導致一位作者的稿件不加入成書,僅放在網路上的宣傳之列,因此書封也沒有加入他
這份稿件所做的宣傳,目的為推廣無料連載中的故事而非打書用,一方面也是列出稿件及作者加減幫這位作者打廣告
我們在使用的認知上有出入
>我認為
我買的授權包含兩種用途,有使用與否的選擇權
>他認為
既然合約寫兩用就必須照做,不然算是違約,若違約則不接受退費解約,要法院見
>爭議點1
他用通訊app有記錄為證的理由盧著不簽約,考慮到曾經合作順利以及把這當做變相援助他一點生活費,我答應了
>爭議點2
他後來刪帳重辦,舊記錄的使用者名稱只剩下不明兩個字,新帳號則拒絕溝通只要答案
請問我是否還能維持使用現狀,或者必須撤除了事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