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合約的稿件使用問題 同人避難備份版

無名 a3fBg6AQ

發表於 2016-07-12 01:35:31 No.5898

最近遇上一個問題
我是發案方,合約是以接案方授權指定圖文予網路宣傳及成書兩用
收稿與付費完成後的現在,因為一些考量導致一位作者的稿件不加入成書,僅放在網路上的宣傳之列,因此書封也沒有加入他
這份稿件所做的宣傳,目的為推廣無料連載中的故事而非打書用,一方面也是列出稿件及作者加減幫這位作者打廣告
我們在使用的認知上有出入
>我認為
我買的授權包含兩種用途,有使用與否的選擇權
>他認為
既然合約寫兩用就必須照做,不然算是違約,若違約則不接受退費解約,要法院見
>爭議點1
他用通訊app有記錄為證的理由盧著不簽約,考慮到曾經合作順利以及把這當做變相援助他一點生活費,我答應了
>爭議點2
他後來刪帳重辦,舊記錄的使用者名稱只剩下不明兩個字,新帳號則拒絕溝通只要答案

請問我是否還能維持使用現狀,或者必須撤除了事? 
  • M3QN1ANg (゚∀゚)< 所以他交稿了?你決定不把他的作品放入書內,那稿費給了沒? 2016-07-12 03:35
  • M3QN1ANg (゚∀゚)< 再看了一次,已經交稿也付款了,那他應該沒有名目可以告你吧 2016-07-12 03:38
  • TWKvMsxY (゚∀゚)< >他認為違約則不接受退費解約---退什麼費?稿費嗎? 2016-07-12 11:58
  • 2RUxfEUQ (゚∀゚)< 猜測是指假設他認為原PO先"違約",那麼就一定要把文章放入書裡吧。不然就直接法院見 2016-07-12 12:29
  • lwOmZSig (゚∀゚)< 爭議點1的意思是沒簽正式合約只有通訊軟體上傳訊承諾合作嗎?你說撤除又是要撤除什麼? 2016-07-12 14:57
  • lwOmZSig (゚∀゚)< 通訊軟體的訊息承諾應該也是有法律效力,否則網路詐騙不就逍遙法外?差別在於簽合約雙方會比較有共識文字解讀較客觀,而非普通對話主觀性強各執一詞 2016-07-12 15:03
  • lwOmZSig (゚∀゚)< 有沒有違約要看你們當初怎麼承諾的(合約也好app訊息也罷),比如說「可使用於」跟「將使用於」用詞就有差別,後者依前後文不同是可能產生必須使用的義務沒錯 2016-07-12 15:1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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